廢棄物管理程序(SSLY-FM-28)
1、目的
為保護聯合體林地內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聯合體成員經營的林地。
3、職責
縣鄉認證協調員協助生產部對林地廢棄物進行管理,成員要接受聯合體的培訓,做好林地垃圾及廢棄物的處理工作。以環境適宜的方式收集、清理、運輸和處置所有廢棄物,以保護標準6.1中判定的環境價值。
4、 廢棄物種類:
1) 有毒廢棄物,包括化學廢棄物和電池;
2) 容器
3) 機油和其他燃料和油料
4) 金屬、塑料盒紙張等垃圾
5) 廢棄的建筑、機械和設備
6) 生活垃圾
5、主要內容
5.1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5.2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5.3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5.4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5.5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5.6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5.7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5.8縣鄉認證協調員要協助生產部門采取措施,指導作業人員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造成水污染。
5.9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5.10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5.11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5.12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5.13禁止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5.14使用農用薄膜,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5.15對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5.16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5.17 在林區道路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筒,垃圾筒要根據廢棄物的不同類別分類收集,并做好相應的標識。
5.18要采取相應措施,定期的清理垃圾筒里的各類垃圾,將有毒有害化學物垃圾、油類液體垃圾要交給當地有處理資質的部門進行處理。
5.19對于固體易溶性廢棄物,如樹枝,樹葉等,可允許將直徑小于30mm-50mm的樹枝作為薪材,直徑小于30mm的樹枝和樹葉,留在林地,作為有機肥料,大于50mm的樹枝加以利用。
5.20嚴禁將農藥廢棄包裝物作為它用,不能亂丟,有毒藥品的玻璃廢棄包裝容器打碎、深埋,紙板包裝要焚燒或深埋,對金屬包裝容器要清洗、深埋,對塑料包裝容器要清洗并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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