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程序(SSLY-FM-30)
1.目的
為貫徹執行《森林法》和《FSC原則與標準》要求,以推進森林的可持續經營,實現提高經營水平和林地生產力,不斷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森林的物質產品、生態多樣化功能,充分發揮森林的綜合效益的社會、生態和經濟效益。為使經營活動能符合FSC標準與原則的要求,并能有效地避免經營活動對森林生態文化和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環境的影響,特對經營活動對林地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和對利益相關方進行意見咨詢,并根據評估和咨詢的結果制定相應的措施,確保森林的生態環境的可持續;
2.范圍
聯合體范圍內進行營林活動的林地。
3.職責
3.1 聯合實體負責對環境其他要求符合情況進行定期評審,并形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4 內容
4.3 營林前社會、環境評估
4.3.1環境評估
聯合體大型營林活動前(包括采伐、種植、修路等),必須按《營林活動風險評估表》進行評估,區域覆蓋和活動相關的林區,并且要對社區居民征詢意見,填寫《營林活動前利益相關方咨詢表》。所有結果,提交營林設計規劃人員,作為每次營林規劃(采伐作業設計、種植和撫育規劃等)的設計依據,由行政部統一收集并匯總。
4.1 評估內容
4.1.1 在進行較大營林活動前,如包括面積超過75畝的采伐、種植、撫育等營林活動,對林地里的水、土壤、生物多樣性、人文歷史古跡、緩沖區、高保護價值區域等進行評估,并填寫《經營活動環境評估表》。
4.1.2如作業地點周圍有大型的自然河流等較重要的水體,作業面積超過30畝以上,在開展營林活動前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避免營林活動對水體產生破壞。
4.1.3如有必要,在大型營林活動前(面積超過75畝以上的采伐、造林、撫育等)要對利益相關方征詢意見,填寫“營林活動前利益相關方咨詢表”。
4.2. 評價方式
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HJ/T19-1997 和《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HJ/T192-2006,對聯合體經營的林地的生態(動植物/水土/水源地和風景區)和環境影響(營林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評估.
5.相關記錄:
經營活動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表(No:SSLY-30-01)
營林活動前利益相關方咨詢表(No:SSLY-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