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管理制度(SSLY-FM-37)
1.目的
規范員工招聘錄用工作。
2.適用范圍
公司聘用所有人員,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禁止就業歧視。工作人員在招聘中不得對應聘者有就業歧視的言語和行為。
3工作程序
3.1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的內容包括招聘崗位(工種)及人數、錄用條件等;但不得聘用童工。
3.2發布招聘信息:在招工前一般要發布招工信息,委托職業中介機構或參加招聘洽談會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招工簡章。招聘信息或招工簡章由公司綜合部統一制定和發布,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招聘崗位(工種)及人數、工作內容、工作地點、錄用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求職者須提交的有效證件等。
3.3應聘人員登記:應聘人員登記工作由綜合部負責。綜合部要指導應聘者填寫《員工應聘登記表》,并核對有關證件,告知面試或試工時間。
3.4面試或試工:招聘工作由綜合部主持,用工部門負責人協助,并填寫《面試評估表》。面試工作內容應包括告知勞動條件(包括職業危害)和規章制度,了解求職者的能力和素質,協商工資待遇等。應聘人員應聘時需提供個人基本情況和文憑、技能證書、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5辦理錄用手續:1、組織職工健康檢查;2、填寫《員工錄用報到通知書》;3、依法簽訂《勞動合同》;4、按《職工培訓管理制度》組織培訓。
3.6綜合部在辦理職工錄用手續時,應如實告知被錄用職工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7錄用職工后,應給其開具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應注明上崗時間和地點。錄用通知書一份,由被錄用的員工執此通知書到公司報到。
3.8錄用職工后,綜合部應依法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現職工提供個人虛假信息和證件的,視為勞動合同無效,公司可立即通知職工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
3.9求職者應在求職申請表中承諾與其他單位沒有存在勞動關系。
3.10不得錄用下列人員:1、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2、吸毒人員、逃犯;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4、患傳染病和患職業病應退出勞動崗位人員;5、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6、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從事應聘崗位的人員。
在任何環節中禁止出現以下行為:1)戶籍歧視2)性別歧視3)年齡歧視4)身高歧視5)政治身份歧視6)學歷歧視7)履歷歧視8)姓氏歧視9)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
3.11公司在招用特殊工種的人員時,要把具備職業資格證書作為錄用條件。所有特殊工種的從業人員均要持證上崗。難以招到具備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綜合部應盡快報公司批準,招用其他人員,并按照《職工培訓管理制度》及時組織其參加培訓。無職業資格證的人員,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安排上崗。
3.12接收在校學生到本公司實習或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要同學校簽訂實習或社會實踐活動協議,明確學生的實習或社會實踐活動范圍、生活待遇、安全衛生事故責任等內同。
學生實習要達到16周歲或者16歲以上。針對16-18歲無學籍或者非職業學校的學生,不能剝奪其勞動權利,可以在不影響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條件下允許其適度勞動。
3.13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從事以下活動:
1)強迫勞動;(《勞動法》第96條,《勞動合同法》第88條)。
2)限制工人結社自由,或限制建立工人組織(《憲法》第35條)
3)限制工人組織權與集體談判權(《工會法》第3條)
4)使用童工(《勞動法》第15條)
5)婦女從事四級及四級以上重體力工作或危險性工種(《勞動法》第59條)
6)雇傭和就業歧視(《勞動法》第12條)
7)拖欠員工工資(《勞動法》第50、51條,《勞動合同法》第33條)
8)同工不同酬(《勞動法》第46條)
3.14不能通過以下方式直接或間接強迫工人勞動:
扣押身份證;
任何形式的押金;
克扣工資。
3.15綜合部應將全部職工的有關情況記入職工名冊,并進行動態管理。
新招用職工或職工續簽訂勞動合同的,綜合部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備案。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拉動合同后7日內申報拉動用工備案。
勞動用工備案的內容包括:1、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2、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3、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4、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備案信息。
3.13 勞動保護措施
3.13.1 勞動合同
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力和義務。合同內容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要按照合同落實員工的權益。
3.13.2勞動條件
生活條件:根據公司實際條件提供安全、衛生的住房;提供衛生設施;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飲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在林區的生活區配備急救藥品、繃帶、止血器具等(藥品及時更換,保證藥品處于有效期內)。
工作條件:根據工種不同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具,參加營林生產時必須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防護用具進行定期的保養和檢查,及時更換失效的防護用具。
工作培訓:根據不同工種有針對性地對工人進行崗前培訓,讓工人熟知相關工具的使用,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對化學品(如農藥)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對使用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用時佩戴防毒用具。
工作時間:制定合理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實行勞逸結合,保證勞動者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對于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工種的安排上要實行特殊的保護,解決她們由于生理關系在生產勞動中可能引起的一些特殊問題。
勞動報酬:工資的發放不得低于國家最低工資標準,不得強迫員工加班。男女職工實行同工同酬制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職工的福利、保險、休假等。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8]80號):聊城市所轄區最低工資1550月/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5.5小時/元。
員工的健康保護:定期組織對員工的身體情況的檢查,如一年一次的組織全體員工到當地指定醫院做身體的全面檢查。
3.14 解除或者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同時,綜合部要給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證明書要由職工本人簽收,并留有存根,與勞動合同書一并保存2年。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職工應提供居民身份證等有關資料配合辦理。職工不配合的,綜合部要將情況記錄在案,并經工會人員證明簽名,因此延期辦理的責任由職工承擔。
3.15對于女職工權益,按照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辦法執行。
3.16本制度未盡事宜由綜合部代表與工會協商確定。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勞動合同
員工招聘申請表
員工應聘登記表
面試評估表
員工錄用報到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