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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山東莘縣莘森林業發展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8/9/30 關閉   打印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該公約為聯合國際勞工組織第169號公約以保護全體加入國勞工為主, 該公約由若干個公約組成,并對加入國發生效力,我國已經加入·

 

部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29:強迫勞動公約(1930)

--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但允許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適當監督的服刑人員的勞動和緊急情況下的勞動,如戰爭、火災、地震。

87:保護組織權利公約(1948)

-- 賦予所有工人和雇主無須經事先批準,建立和參加其自己選擇的組織的權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規定,確保這些組織在不受公共當局的干涉的情況下自由行使其職能。

98: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1949)

-- 為防止發生排斥工會的歧視,防止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之間相互干涉提供保護,并對促進集體談判作出了規定。

100:同工同酬公約(1951)

-- 呼吁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給予同等報酬和同等津貼。

105: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957)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近或強制勞動作為一種政治強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為對發表政治或意識形態觀點的懲罰,作為動員勞動力的手段,作為一種勞動紀律措施,作為參與罷工的懲罰或歧視的手段。

111: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1958)

-- 呼吁制定一項國家政策,消除在獲得就業機會、培訓和工作條件方面,任何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的歧視,促進機會和待遇平等。

138:最低就業年齡公約(1973)

-- 旨在消除童工勞動,規定準予就業的最低年齡不得低于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

182: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1999)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禁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它包括奴役制和類似的做法,強迫征募兒童參與武裝沖突,使用兒童賣淫和從事色情服務,任何非法活動,以及可能危害兒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詞條標簽: 公約 聯合國 聯合國專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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